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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版 物:《中国司法》 (Judicature of China)
年 卷 期:2001年第5期
页 面:44-44页
学科分类:03[法学] 0301[法学-法学] 030106[法学-诉讼法学]
摘 要:目前,人们对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尚有争议.按照司法部有关文件中的司法解释,公证书有证据效力、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3种.而且在这3种效力中,证据效力又是其中最主要、最核心的效力.受这种传统认识的影响,人们以往只认识到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无可争议性,其中也包括实践中的不够确定性,但对这种所谓的证据效力说是否正确、是否到位却很少有人提出过质疑.笔者认为,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无可争议性也好,其效力不够确定也好,但确实是存在的.然而,若从根本上说都远远还没有触及到公证书的真正效力.公证书的真正效力,即公证书的主要效力和核心效力是什么呢?不少人对此的认识确实还处在朦胧状态之中.本文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特征及其如何才能挣脱传统认识的束缚,走出朦胧的境地,进而升华到新的认识层次上去,提出以下几点看法.